鄂温克族自治旗是中国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之一,是鄂温克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鄂温克族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大兴安岭西侧、呼伦贝尔大草原东南部。全旗除北部偏东地区外,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在零下2.4℃~零上2.2℃之间。自治旗以鄂温克族为主体,由蒙古、汉、达斡尔等20多个民族组成,土地总面积19111平方公里。2016年全旗辖4镇1乡5个苏木;旗牧区的所有乡镇苏木共辖44个嘎查。鄂温克族自治旗辖5个苏木、1个民族乡、4个镇:巴彦托海镇、大雁镇、伊敏河镇、红花尔基镇、巴彦嵯岗苏木、锡尼河西苏木、锡尼河东苏木、巴彦塔拉达斡尔族乡、伊敏苏木、辉苏木。鄂温克族自治旗地处伟大中国的东北边疆、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呼伦贝尔大草原东南部。地理坐标东经118°48’02″一121°09’25″,北纬47°32’50″一49°17′37″。全境东西宽173.25千米,南北长187.75千米。鄂温克族自治旗总面积19111平方千米,占呼伦贝尔市总面积的7.39%。
鄂温克旗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